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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燕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刑诉〔2018〕148号

被告人崔燕,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小区**号楼**号。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燕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崔燕以给受害人张某某介绍的22个孩子办理张家口市桥西区各个小学的入学手续为由,陆续诈骗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3余万元。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崔燕以给受害人孟某某的女儿办理蒙古营小学入学手续为由骗取受害人孟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崔燕以给受害人袁某某、闫某某夫妇的孩子办理北新村小学转学手续为由骗取受害人袁某某、闫某某夫妇人民币5万元。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崔燕以给受害人王某某的孩子办理下东营小学的入学手续为由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收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受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崔燕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恩娣

检察员:田长海

2018年12月28

附:

1.被告人崔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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