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10号
被告人崔爱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3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9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6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杨庆,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3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0月31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窜至隆回县**局斜对面**宾馆旁,将被害人范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马哈男式摩托车盗走。第二天,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将该车以500元人民币卖给罗某某。2018年6月9日,罗某某在驾驶该车的过程中,被被害人范某甲当场发现。经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照片、截图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爱民、钱杨庆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肖某某、罗某某。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摩托车已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5.被害人:范某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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