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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玉林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64号

被告人崔玉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玉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玉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崔玉林翻窗进入万州区******单元**楼(天楼加层)被害人胡某某居住的房屋卧室内,盗窃了胡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

2、2020年7月24日凌晨3、4点左右,被告人崔玉林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胡某某租住的房屋卧室内,盗窃了胡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银色VIVOX5M手机。

3、2020年7月28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崔玉林翻窗进入万州区******店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99元盗走。

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的两部手机共计价值780元。被告人崔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旧货交易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玉林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鉴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玉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玉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玉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玉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小林

检察官助理:张大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玉林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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