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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琦诈骗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崔琦,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0018,汉族,大学本科,住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琦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其占有河北华林集团奥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事实,以转让股权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诈骗杨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人民币49.8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2018年4月21日,崔琦返还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和欠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崔琦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琦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雷

2019年8月19

附:

1.被告人崔琦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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