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15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某镇某村,住保德县东关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曾于2016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保德县东关镇电影院附近的家中(下同)多次向杨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得款3000元。
2、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向董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2小纸包,得款200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向董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2小纸包,得款200元;2019年6月12日10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向董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2小纸包,得款200元;2019年6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向董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2小纸包,得款200元。
3、2019年6月上旬某天,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向康建煜贩卖土制海洛因3小纸包,得款300元。
4、2019年6月13日10点左右,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向白永升贩卖冰毒1塑料包,得款500元。
2019年6月14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崔某某进行抓捕,其因持刀抗拒抓捕而逃脱,公安民警在其丢弃在抓捕现场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储物格中,查获可疑毒品22小纸包、5 小塑料包、1 小塑料袋,经称重,该22小纸包可疑毒品净重0.96克,该5小塑料包可疑毒品净重1.61克,该1 小塑料袋可疑毒品净重0.13克。2019年7月1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 22 小纸包及5小塑料包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该1 小塑料袋可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6月 30 日晚,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崔某某位于保德县东关镇富民小区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可疑毒品1 塑料包、1小塑料袋及不明液体1瓶,经称重,该1 塑料包可疑毒品净重11.3克,该1小塑料袋可疑毒品净重1.26克。2019年 7月 9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该1 塑料包及1小塑料袋可疑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在该1 瓶不明液体中检出醋酸酐(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2019年8月 11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上查获可疑毒品3 塑料包、冰壶1 个、电子秤1台。经称重,该3塑料包可疑毒品分别净重为 4.8 克、0.85 克、0.21克。2019年8月 19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为 4.8 克的可疑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净重为 0.85 克和 0.21 克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董某某、康建煜、白永升、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毒品称重笔录;5、毒品检验报告书;6、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鹏敏
(院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