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崔璐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崔璐璐系哺乳期的妇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崔璐璐系怀孕的妇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再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崔璐璐于2019年12月2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璐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璐璐于2019年9月初,在长春市南关区东长小学附近,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办理孩子转学,以收取办事费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5000元;又于同年10月,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及其亲属办理工作,以收取办事费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4700元。案发前返还人民币6750元,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92950元。
被告人崔璐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以低价购买手机、电脑、租房子等名义,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9066.66元。
被告人崔璐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办理孩子转学,以收取办事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2000元,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5275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7775元。
综上,被告人崔璐璐诈骗五人,诈骗金额167066.66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王某甲8500元,所得赃款用于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崔璐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甲、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三)证人刘某乙、王某丙、崔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微信聊天、微信转账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璐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璐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崔璐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伟生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1.被告人崔璐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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