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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秀彬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崔秀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6********,天津市人,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秀彬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秀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小黄庄村按照市、区两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继续在小黄庄村入口处设置疫情防控卡口。当日19时许,被告人崔秀彬饮酒后驾驶鲁M****W号比亚迪轿车行至八里台镇小黄庄桥处准备进入小黄庄村时,因未能向值守人员出示人员通行证,而被要求当场补办证件。在被要求挪车让行时,被告人崔秀彬弃车徒步离开,致使该车堵塞通行道路。

后经值守人员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双闸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及辅警窦某某、周某某赴现场处警,经询问情况后追赶上被告人崔秀彬,要求其返回挪车让行,因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便口头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崔秀彬予以反抗,并在警务人员将其带至前述卡口再次要求其挪开车辆时拒不配合,后民警依法强制传唤并对其使用手铐约束控制,被告人崔秀彬持续对抗,最终致使民警李某某和辅警窦某某手部多处皮肤损伤。后被告人崔秀彬被强制传唤归案。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崔秀彬血液酒精浓度为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酒精检测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秀彬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秀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秀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抗拒防疫检疫措施,并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并致二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秀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秀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秀彬现在居住处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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