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崔纯刚,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简称“**国际会所”)董事长,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道**号**幢**)。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21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董事会行政总监,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市,住重庆市南岸区**道**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唐杰,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10108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董事会运营总监,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道**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1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6月2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高学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总经理,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住重庆市两江新区**道**号**号**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道**号**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金,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营业部副总经理,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住重庆市渝北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叶磊,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营业部副总经理,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南岸区**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公关部经理,出生地河南省兰考县,住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苏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公关部经理,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成亮,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际会所办公室主任,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号**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纯刚、张强、唐杰、高学伟、李金、叶磊、张松、苏勇、李成亮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7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6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崔纯刚、张强、唐杰、高学伟共同商量筹备设立一家KTV娱乐场所。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成亮根据崔纯刚等人安排,注册成立**国际会所,该会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2017年12月23日左右正式开业。
**国际会所系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募等方式让小姐来会所上班,采取以小姐有偿陪侍和出台卖淫的形式吸引客人消费,赚取酒水利润。其中被告人崔纯刚持股65股,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张强持股24股,负责部分财务等工作;被告人唐杰持股6股,负责有关制度的制定和部分管理等工作,于2018年6月左右离开会所并持续参与分红;被告人高学伟持股6股,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包括招聘、面试小姐、主持例会等工作;被告人李金和叶磊分别持股1股,协助高学伟管理营业部,负责妈咪的考勤等工作;被告人苏勇、张松担任公关部经理,负责小姐考勤、安排小姐试房等工作;被告人李成亮持股1股,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会所成立相关证件的办理及日常对外协调工作;叶某乙、谭某某、向某某、杨某甲、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是会所营业总监(俗称“妈咪”),帮助营销人员(俗称“小姐”)介绍嫖客,实施卖淫活动。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是领队,为会所招募小姐。
**国际会所开业以来,被告人崔纯刚、张强、唐杰、高学伟、李金、叶磊等人通过制定“**国际俱乐部营销部文件”、“临时离店申请”,“出台价格表”等规定,在被告人张松、苏勇、李成亮等人的帮助下,组织汪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楚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郑某甲、杨某丁、杨某乙、黄某乙、杨某丙、漆某某、韩某某等10余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崔纯刚、高学伟、李金、叶磊、苏勇、张松、李成亮于2019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强于2019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杰于2019年2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崔纯刚检举谢某某盗窃事实,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鸟型”、“星型”配饰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分红表、威灵顿项目组织机构图、威灵顿酒店项目工作备忘录、**国际俱乐部营销部文件、会议记录、职位申请表、演艺模特入职表、“出台价格表”等书证;
3.证人叶某乙、谭某某、向某某、杨某甲、章某某、薛某某郭某某、唐某乙、蒋某某、饶某某、唐某丙、樊某某、汪某某、袁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崔纯刚、张强、唐杰、高学伟、李金、叶磊、张松、苏勇、李成亮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纯刚、张强、唐杰、高学伟、李金、叶磊以招募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苏勇、李成亮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纯刚、张强、高学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杰、李金、叶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强、高学伟、李金、叶磊、张松、苏勇、李成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纯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磊、苏勇、李成亮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苏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成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小华
检察官助理:王维
2020年1月19日
1.被告人崔纯刚、张强、唐杰、高学伟、李金、叶磊、张松、苏勇、李成亮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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