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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维宽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捕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崔维宽,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嘉祥县人,农民,住嘉祥县**镇**村**号。因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济宁监狱服刑,因减刑于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5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嘉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维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3月1日、5月15日、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办案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崔维宽多次向吸贩毒人员郭某某等出售贩卖甲基苯丙胺,后在购买甲基苯丙胺的途中被当场查获,现分述如下:

1、2017年夏日晚,吸毒人员吕某某(另案处理)在嘉祥县**街舒欣宾馆内,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被告人崔维宽、夏某某(另案处理)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克用于个人吸食;2018年夏日,吕某某在舒欣宾馆内,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从崔维宽、夏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克,用于个人吸食和贩卖。

2、2018年8月至10月间,吸毒人员郭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向被告人崔维宽购买甲基苯丙胺,其中于2018年8月底、9月初、10月下旬,先后在嘉祥县康复街及郭某某住处分别以2000元、400元、2000元的价格向崔维宽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1克、5克共11克,分别用于个人吸食和贩卖。

3、2018年10月24日傍晚,被告人崔维宽驾车赴河南省台前县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嘉祥县公安局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信息后,于当日21时许在嘉祥县**楼镇**道设卡将崔维宽查获。被告人崔维宽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现场将毒品抛撒,公安机关经技术手段提取,获取甲基苯丙胺含量不等的毒品共302.42克(该宗毒品甲基苯丙胺纯量为15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嘉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济宁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盖某某、郭某某、吕某某、汪某某证言笔录;3.被告人崔维宽供述和辩解笔录;4.现场勘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提取记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5.视频资料及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维宽违反国家禁毒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315.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维宽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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