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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长山抢劫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19〕143号

告人崔长山,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遂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号,现住河南省遂平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3月25日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长山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崔长山至被害人朱某某位于当涂县**镇**村**自然村的住宅,从厨房窗户往里看,见只有朱某某一人在家,遂产生抢钱的想法。崔长山翻越朱家南边院墙,进入厨房,拾起地上一根约50公分的钢筋,从背后锁住朱某某脖子,用钢筋敲打朱某某,之后,又扔掉钢筋,换成窗台上挂着的不锈钢菜刀,对朱某某说:“不要叫,拿钱。不拿钱,杀了你。”朱某某挣扎着抢刀,没有抢下。此时,朱某某儿子郭某某听到动静,赶到厨房。母子二人合力抢下崔长山手中的菜刀。崔长山挣脱郭某某的拉拽,冲出厨房翻越院墙逃跑。

案发后,崔长山于2019年4月2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长山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长山持械入户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长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崔长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治宁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长山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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