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村**号,现住保德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牌号晋H****4、挂车号辽AM944的半挂车行至保德县尧圪台乡兴盛石料厂附近,因倒车距离不够,被告人崔某某遂驾车低速驶入旁边的空地掉头,在向右侧转弯时因观察不周碰撞被害人张某某(石料厂工人),致使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查,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保德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表明身份,且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崔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 勘验、检查、实验笔录;5.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以外场所通行时,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款第九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分析后,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保德县东关镇康家滩村,联系电话:1873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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