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新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崔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76********,达斡尔族,大学文化程度,曾任齐齐哈尔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医疗保险局**,案发时系齐齐哈尔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自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丰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崔某利用担任齐齐哈尔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医疗保险局**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对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齐齐哈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院公司)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结算、确定医保精准扶贫定点医疗机构、核减医疗费用的申请复议补结方面,为**医院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医院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55.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崔某先后在其原居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门口、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请托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3万元。
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感谢崔某平时对**医院公司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为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感谢崔某平时对**医院公司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为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4.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感谢崔某帮忙将**医院公司确定为齐齐哈尔市**区医保精准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和平时对**医院公司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为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5.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感谢崔某平时对**医院公司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8年4月,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感谢崔某同意对**医院公司医疗费用核减款项的申请复议,并同意给予部分补结和平时对**医院公司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7.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感谢崔某同意对**医院公司医疗费用核减款项的申请复议,并同意给予部分补结和平时对**医院公司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8.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感谢崔某平时对**医院公司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9.2019年3月,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因**医院公司资金紧张,请托崔某尽快拨付医保资金和对医疗费用给予少核减款项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0.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崔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某某安排,为感谢崔某帮忙将**医院公司确定为医保精准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和平时在医疗费用审核、稽查等方面的关照,及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分16次以每月齐齐哈尔市**区贫困人员在**医院公司住院发生的,应由齐齐哈尔市**区医疗保险局支付给**医院公司医保资金数额5%的提成款名义共计所送现金人民币128.9万元。
11.2019年8月,被告人崔某在其自驾车内收受**医院公司医保科科长丁某某按照其与**医院公司代理院长佟某某商定的,因**医院公司资金紧张,请托崔某尽快拨付拖欠的医保资金,及作为最后一笔按以每月齐齐哈尔市**区贫困人员在**医院公司住院发生的,应由齐齐哈尔市**区医疗保险局支付给**医院公司医保资金数额5%的提成款名义送给崔某感谢费和继续得到崔某对**医院公司关照的钱款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崔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其单位被丰林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领到丰林县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涉案款已全部退缴存入丰林县监察委员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职文件复印件、齐齐哈尔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会计资料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复印件、**医院公司工商档案复印件、**医院公司精准扶贫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齐齐哈尔市**区医疗保险局文件复印件、**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复印件、复议申请资料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哈尔滨公司收款专用收据复印件、购车刷卡票据及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丁某某、佟某某、张某某、狄某某、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忠久
检察官助理:周俊杰
2020年6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本文所附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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