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崔龙荣,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19年2月16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龙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晚18时许,被告人崔龙荣在镇雄县雨河镇瓜雄村山王庙公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5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许某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五包,净重1.4克,经鉴定,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崔龙荣的供述与辩解;3、称量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龙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崔龙荣现羁押于镇雄县**区;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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