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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嵇亚兵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65号 

被告人嵇亚兵,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昆山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滨海县******组**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0年6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元;因赌博于2010年9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25日被假释,2016年3月6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亚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嵇亚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嵇亚兵,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昆山市周市镇亿立国际商贸物流城因停车问题与保安陈某某发生纠纷,保安袁某某以及被告人嵇亚兵闻讯赶来,三人动手用拳头殴打徐某某的头面部,徐某某被打后找嵇亚兵讨要说法,在3号楼楼下嵇亚兵又持甩棍击打徐某某的背部以及左手臂,致使被害人徐某某左侧尺骨中上段骨折、左额部头皮小血肿。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上肢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徐某某头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嵇亚兵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嵇亚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病历资料等;

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嵇亚兵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亚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亚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嵇亚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亚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修培

检察官助理:许小龙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嵇亚兵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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