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村**组**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嵇某某驾驶苏******号低速货车沿庄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县**镇**路段,与行人无名氏(女,身份不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嵇某某驾车逃逸。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嵇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嵇某某主动到东明县长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孟蒙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嵇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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