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7********,汉族,专科毕业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花苑**幢**室。被告人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嵇某某醉酒后驾驶鲁Q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光明街紫薇街路口时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嵇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嵇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方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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