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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嵇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嵇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嵇某某骑摩托车,到洪泽区**小区****单元**室被害人韩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方式,实施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衣物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5.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嵇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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