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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嵇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嵇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嵇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5日再次收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0日再次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嵇某某租住在本市新吴区**苑**号**室。2017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嵇某某伪造其与房东许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冒充上述房产所有人,并将该房产作为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141000元。

2018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嵇某某在本市梁溪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租租赁合同、安置房协议书、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徐某某、陆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苗某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 瑶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嵇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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