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城**期**栋**单元**室。被告人巢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巢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经营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代理销售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软件产品。期间,被告人巢某某为了销售业务过程中的用章便利,联系刻章人员,通过提供合作客户的真实公章印文,让他人私自刻制伪造的印章并购买使用,其中涉及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共计8枚,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16枚。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巢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巢某某的户籍资料、案件犯罪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软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郑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城**期**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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