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镇**宿舍。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9日被岳阳市湘阴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巢某某与被害人欧某某均系长沙市雨花区某某小区保安。2018年4月12日7时许,两人在某某小区**区**栋**楼物业保安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巢某某用拳击打欧某某脸部,被害人欧某某倒地后,被告人巢某某又用脚踹了被害人欧某某面部,导致被害人欧某某面部受伤以及三根牙齿折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急诊病历本、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杜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巢某某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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