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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巢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巢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1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巢某甲伙同程某甲、程某乙、巢某乙、巢某丙、李某甲(均已被判刑)一起以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尚客商务宾馆”为落脚点,每逢赶集,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街采取以冒充医院医生免费为老百姓检查身体卖假药的手段分别骗取赵某甲、李某乙、赵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8170元。2017年11月15日上午,巢某甲、程某甲等人正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大圩街以冒充医院医生免费为老百姓检查身体卖假药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巢某甲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民警抓获,11月15日巢某甲家属退出赃款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警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3.证人周某甲、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屈某甲、李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8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巢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巢某甲已退还了被害人的诈骗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光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巢某甲现被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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