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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元飞非法行医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左元飞,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某、郑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元飞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19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因腰部扭伤疼痛,身体不适,徐某某家属找到租其房子的被告人左元飞,向左元飞说明情况后,左元飞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称自已有土偏方可以医治。之后,被告人左元飞来到位于西昌市**乡**村**组**号徐某某家楼上,给徐某某治病。左元飞先用银针扎徐某某的腰部,扎完银针后,左元飞带徐某某到其租住房给徐某某开了偏方“见肿消”、“生根子”、“飞龙展血”、“见血飞”、“地石榴”等内服外用草药,并收取徐某某医药费46元后离开。当晚22时许,徐某某在服用左元飞开的偏方药物后,身体出现较大反应,出现舌头、手脚发麻、眼睛发黑的情况。徐某某老婆梁某某来到左元飞租住房,将徐某某的情况告知左元飞,左元飞自称有解药,又来到徐某某家中,先用煎猪油兑温开水给左元飞服用催吐,后用“雪莲花”熬水给徐某某服用解毒。当晚23时许,左元飞离开徐某某家回到自己出租房。次日零时左右,梁某某再次找到左元飞,称徐某某不行了,需到医院抢救,随后被告人左元飞陪同徐某某家人将徐某某送往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10月25日凌晨5 时40分许,徐某某经该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被害人徐某某家属报警,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民警出警赶到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将被告人左元飞抓获。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2019210045-02 ”检材死者尿液中检出乌头碱、次乌头碱;编号为“2019210045-005”检材中药残留物“见血飞”、“生根子”混合物中检出乌头碱、次乌头碱。经西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元飞无行医资格,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金克彬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左元飞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4碟)。

3.起诉书10份及证据目录1份。

4.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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