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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军雄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左军雄,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军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左军雄在武汉市硚口区汉西铁路建材市场内,以攀爬电线杆水泥台、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店,盗取店内七匹狼金砖香烟2条零6包(共计26包)等物品。后以相同方式进入**店,盗取店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苹果牌Macbook Pro15笔记本电脑1台。经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七匹狼金砖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650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69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00元。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左军雄在武汉市硚口区汉西铁路建材市场内,以攀爬铁架、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店,盗取店内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1台、360牌手机1部。经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122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左军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10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左军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平板电脑、手机已追回,其余赃物已销赃,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平板电脑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吴某某、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军雄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军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军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军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军雄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军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军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赵  茜

                              书  记  员 胡莹颖

                              202069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左军雄现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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