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左剑(自诉),男,1954年**月**日出生(自诉),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左剑在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路与春园街交汇处附近,以为被害人李某某的朋友的孩子办理从长春市东长小学转入长春市五十二中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000元。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左剑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以为被害人沈某某亲属的孩子办理上东北师大附中小学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左剑被被害人沈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次诈骗的赃款现均已被被告人左剑所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警务平台调取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存取明细、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高某某、左某某、晏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剑的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岩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左剑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3、侦查卷宗肆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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