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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天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左天,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左天在成都高新区**路**号非机动车停车棚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并销赃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左天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号路边被挡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天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左天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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