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左山洪,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街**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街**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5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山洪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8号18时许,被告人左山洪与杨某某(已判决)因口角纠纷,约定在沙市区**路**“**酒店”附近斗殴。随即左山洪邀约聂某某、丁某某、谢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乘坐左山洪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及一辆的士到“**酒店”对面集合,左山洪携带几把刀具分发给参与人;杨某某邀约吴某某、伍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酒店”旁边巷口集合,参与人携带鲨鱼砍刀等刀具。后双方在“**酒店”门口互相砍杀,致伍某某、常某某、丁某某、聂某某、左山洪等多人受伤及现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伍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及笔录、诊断证明、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工作说明;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山洪的供述与辩解、其他同案人员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伍某某、杨某某、常某某、潘某某、聂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两份)、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荆)公(刑)鉴(DNA)子[2015]1274号;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山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山洪邀约他人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山洪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左山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左山洪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