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成勇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左成勇,,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成勇曾因盗窃,先后于2000年4月27日、2000年11月8日、2012年9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3年6月4日、2014年5月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成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成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成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左成勇到泗阳县**镇**小区南门**烟酒店,窃取店内黄山、娇子、南京等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香烟及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230元。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左成勇到泗阳县**镇**小区南门**药房,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450元。后被告人左成勇又到**药房西侧**超市,窃取店内南京、黄山、中华等价值人民币1847元的香烟及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卷烟价格证明、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左成勇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成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成勇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62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