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左才满,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镇临江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才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才满2019年9月至11月间,在衡阳市蒸湘区**镇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唐某某、彭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9日6时30分,被告人左才满在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镇临江村的家门外,以3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
2.2019年9月27日19时2分,被告人左才满在其家门外,以2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3.2019年10月12日10时40分,被告人左才满在其家门外,以3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4.2019年10月17日19时38分,被告人左才满在唐某某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镇七里**村的家门外,以3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5.2019年11月10日9时45分,被告人左才满在唐某某家门外,以3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
6.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左才满在唐某某家门外,以2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7.2019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左才满在其家前的马路上,以15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
8.2019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左才满在其家前的马路上,以15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左才满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左才满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称重、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才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左才满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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