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20年10月14日依法从温圳监狱解回,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金某某带人与单某某一伙在**山庄聚众斗殴之后,金某某、胡某某赔偿了单某某8万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金某某、胡某某(二人均已判决)以此事是帮张某某打架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多次躲着不见,后金某某、胡某某得知张某某在高安市**宾馆,于是纠集涂某某(已判决)、聂某某(另案处理)、敖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左某某等人到**宾馆,堵住**宾馆的进出口找到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将张某某带至**宾馆停车场,逼迫张某某拿钱,并说如果张某某不拿钱,就把张某某带到山上去,逼迫张某某写下一张欠胡某某八万元钱的欠条,要求其以后每个月归还一万元钱,然后扣走张某某开的涂某某的丰田汉兰达车。为赎回小车,张某某要其妻子杨某某转了1万元钱及身上的5500元钱,共凑15500元钱让涂某某交给金某某赎回小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同案犯供述;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在该起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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