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826号
被告人左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长沙市**区**路街道**路**路**号**栋**房。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长沙市**区**路**路**号**栋**房。2014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从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左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左某三次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龚某某。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左某两次以4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芦凡。2018年3月2日0时许,被告人左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将一小袋冰毒和一粒麻古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同日5时许,左某在芙蓉区**湖小区附近将毒品两小袋冰毒和五粒麻古以95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获利50元。
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农业大学红旗市场门口将冰毒(约0.5克)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获利175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2018年3月3日14时许,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学**小区**栋楼下将冰毒和麻古(冰毒约0.5克,麻古1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获利275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从郭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分成两小包,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学**小区将一小袋冰毒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另一小包供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移送通知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照片、毒品称量登记表、微信转账的交易记录截屏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芦凡、龚某某、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左某的供述;4.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8]263号”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郭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郭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对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对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对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朝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307737****);被告人左某监视居住在家(188171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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