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左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710291937,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家住巍山县**乡**村委会*村*号。大理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左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LNQ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苍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力巷口时,其所驾车左前侧与右转弯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云LPR5**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侧发生挂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左垚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92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左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5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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