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从窗户进入位于六枝特区那固坝邓某某家中,盗窃得白色VIVOX5Pro手机1部,现金5000多元;后左某某推门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得OPPO1107手机2部,950元现金,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X5Pro价值2200元,OPPO1107两部手机价值1720元。左某某将盗窃邓某某所得VIVOX5Pro手机以6、7百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某。
2016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乘坐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贵B****2的出租车至六枝特区新窑乡那玉村,徐某某驾驶出租车离开。左某某使用自制胶片将那其组常见良某某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得常某某1部华为P8手机、罗某某的1部步步高VIVO手机、晏某某的1部苹果手机、年某某的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铁路专用ZTE三防智能终端T40手持机、冯某某的1部步步高手机、曾某某的1部OPPO手机、熊某某的1部HTC手机,及1300元现金,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P8手机价值4220元、罗某某被盗步步高VIVOX5手机价值1800元、苹果6PLUS手机价值5600元、2部铁路专用终端手持机价值4700、冯某某被盗步步高VIVOX5手机价值2310元、oppoGT-S6818手机价值1320元、HTC手机价值1800元。凌晨5时许,左某某将盗窃的华硕笔记本用黑色塑料袋提走,并打电话给徐某某让徐接他,徐某某驾驶出租车到后,左某某乘坐在徐某某出租车离开。后左某某将盗窃得的苹果6PIUS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滕某某,一周之后又与徐某某将盗窃所得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及HTC手机1部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滕某某。
2016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在六枝特区石灰窑,扭开夏某某家的锁进入夏家盗得黑色OPPO819手机1部;左某某又使用自制胶片打开黄某某家的门,进入屋内盗得金立F103手机1部,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819手机价值1370元,金立F103手机价值840元。
2016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在六枝街中段使用自制胶片打开龚某某门面的门,进入门面内盗得现金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16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七张,塑料片、钥匙模型各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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