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肥西县**镇**社区**楼**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与张育明两人因事发生矛盾。2019年3月18日下午,张某甲、张某乙(均已起诉)邀集被告人杨某甲及王某己(已起诉)、汪某某(另案处理)在肥西县**区**厂区附近将王某甲所驾驶车辆拦下,王某己、汪某某、杨某甲对王某甲进行殴打,被王某甲同车人员拦下。2019年3月18日晚,王某乙(王某甲三弟、另案处理)发现张某丙将其大哥王某甲被殴打的过程上传到微信朋友圈,便打电话联系在肥西县吃饭的张某甲,质问此事,后张某乙接过电话,争吵后,相互约定在肥西县**区****广场社区门口见面“约战”。张某甲、张某乙将约架的事情告诉一起吃饭的被告人左某某、杨某甲及王某己、张某丁(已起诉)、汪某某,后张某甲驾驶奥迪Q5轿车(后备箱装有木棍)载张某丁、王某己、左某某,汪某某驾驶张某乙奥迪A6轿车载张某乙、杨某甲,从肥西县出发赶往肥西县**区****。在途中,张某甲让张某丁、左某某邀集人员准备斗殴,张某丁电话邀集了“小强”(另案处理),左某某邀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部分社会人员(均另案处理),左某某同时准备三把砍刀,张某甲等人将木棍、砍刀放在奥迪A6轿车后备箱,张某甲等人在集贤路与派河大道交口附近与后期被邀集的人员聚集后,再次驾车赶到****社区门口附近,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及后期被邀集的杨某乙、“小强”等人均赶到现场。
另一方面,王某乙在和张某甲、张某乙约架后,将此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表示去找社区干部调解,王某乙将此事告知王某戊(王某甲二弟、另案处理),王某戊表示自己和张某甲是小学同学,和张某甲商谈,不要打架。
当晚21时许,王某甲先找到社区干部张某戊、张某己同等调解,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达到后,社区干部从中调解,王某戊赶到现场,找到张某甲商谈。王某乙赶到后,与在场的张某乙发生冲突,王某乙一拳打向张某乙眼部,张某乙、王某己等人与王某乙相互殴打,后左某某从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被张某甲夺下放回后备箱,张某乙和王某己各自拿出一根木棍继续参与斗殴, 王某乙见状遂逃跑, 躲藏在现场附近幼儿园门口的树丛里,后被杨某甲发现并大喊指出躲藏地点, 张某乙、王某己、“小强”等人赶到殴打王某乙,“小强”手持皮带将王某乙头部打伤,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戊、张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杨某甲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纵瑞东
2020年7月1日
附:1. 被告人左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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