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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19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自然村**号**室,住庐江县**镇**小区**号**室。因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被庐江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左某某多次在其经营的庐江县**镇**食府内及汪某某经营的庐江县**镇**土菜馆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约八千元。被告人汪某某提供场地,获利三千元。同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在**土菜馆组织章某某、许某某等二十余人赌博时被庐江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赌资十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左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汪某某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谈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章某某、余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汪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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