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乡**村**社。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临时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于2019年1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左某某、沙某某在柬埔寨的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其中,被告人左某某同被告人沙某某、亚某某(身份不明)对班期间,利用支付宝账号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29万余元,获利3.6万余元。被告人沙某某同被告人左某某对班期间,利用支付宝账号收取赌资共计467万元,获利6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提供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460万余元;被告人沙某某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2373万余元。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8年10月27日回国前,电话联系丰县公安局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沙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沙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之情节,系从犯、自首、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薇
附:
1.被告人左某某、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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