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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王某某等4人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左某某,化名“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41989********,汉族,中专毕业,上海*****公司股东,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号。2007年10月17日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海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3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4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阿叶”,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88********,汉族,初中毕业,上海*****公司股东,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5月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林老师”,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3********,汉族,专科毕业,上海*****公司技术负责人,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4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301995********,汉族,中专毕业,上海*****公司业务负责人,住上海市崇明县**镇**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4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3********,汉族,专科毕业,上海*****公司业务负责人,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大道**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5月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2月份制作“众鑫期权”网站,在上海成立上海*****公司,由被告人林某某任技术负责人(操盘手)。被告人左某某伙同王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将上海*****公司搬迁至西安,将公司改名为西安****有限公司,租用西安市未央路经发大厦1803室办公,继续聘请被告人林某某为技术负责人,聘请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为业务总监,黄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经理、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寻找客户,用添加微信、PS照片、炫富等方式冒充成功人士,获取受害人信任,诱骗客户进入“众鑫期权”和“汇恒期权”网站的虚构股票上进行投资从而实施诈骗。其中: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由张某某冒充成功人士张某甲,获取受害人信任,诱其在平台上进行投资,致使受害人朱某某在“众鑫期权”平台被骗5万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朱某某被骗数额为50000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伙同张某某,由张某某冒充成功人士张某甲,获取受害人王某丙信任,诱其在“汇恒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使受害人王某丙在“汇恒期权”平台被骗169043.5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王某丙被骗数额为168843.5元。

3、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毛飞(另案处理)由毛飞冒充成功人士张某乙,获取受害人汪本知信任,诱其在平台上进行投资,致使受害人汪本知在“众鑫期权”平台被骗60000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汪本知被骗数额为39580元。

4、2018年12月,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马雨舟(另案处理),由马雨舟使用微信号名称“清风霁月”冒充企业老总,获取受害人朱某某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致使受害人朱某某在“众鑫期权”平台被骗96000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朱某某被骗数额为78840元。

5、2019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伙同马雨舟由马雨舟使用微信号名称清风霁月冒充企业老总,获取受害人侯某某信任,诱其在“汇恒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使受害人侯某某在“汇恒期权”平台被骗22万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侯某某被骗数额为220000元。

6、2019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由陈某某冒充成功人士孔明杰,获取受害人马某某信任,诱其在“汇恒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使受害人马某某在“汇恒期权”平台被骗3万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马某某被骗数额为30000元。

7、2019年1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杜兵涛(另案处理)由杜兵涛冒充成功人士张某已,获取受害人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2019年1月份使受害人严贵珍在“众鑫期权”平台被骗10万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严贵珍被骗数额为95753元。

8、2019年1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浩璇(另案处理)冒充成功人士李某某,获取受害人修英信任,在“众鑫期权”投资平台诈骗受害人修英188000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修英被骗数额为187980元。

9、2019年1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浩某某(另案处理),由浩某某冒充成功人士李建业,获取受害人卢某某信任,在“众鑫期权”投资平台诈骗受害人卢某某41800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卢某某被骗数额为35818元。

10、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由王某甲冒充成功人士获取受害人郑某某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诈骗受害人郑某某37万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郑某某被骗数额为156329.7元。

11、2018年12月,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由王某甲冒充成功人士获取受害人韦某某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诈骗受害人韦某某4万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韦某某被骗数额为39858元。

12、2019年1月,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由王某甲冒充成功人士获取受害人李欢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诈骗受害人李欢115888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欢被骗数额为115735元。

13、2019年2月,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由王某甲冒充成功人士获取受害人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诈骗受害人李某甲192664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某甲被骗数额为192664元。

14、2019年1月,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刘庆州(另案处理),由刘庆州冒充成功人士刘某某获取受害人张红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诈骗受害人张红20000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红被骗数额为19852元。

15、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由张某甲冒充中信证券工作人员张某某,获取受害人李某已信任,诱其在“众鑫期权”平台上进行投资,诈骗受害人李某已10000元,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某已被骗数额为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与王某某在西安招录网站的二级代理商,雇佣员工通过打电话或微信聊天的方式寻找客户进入“众鑫期权”网站在虚构股票上进行投资,实施诈骗。

其中:

1、2018年7月份,“众鑫期权”的二级代理商陕西奇德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张涛(另案处理)聘用张勇(另案处理)为操盘手,招募张某丙(另案处理)为部门经理,张某丁(另案处理)为业务员,通过在企业网上查到受害人宋某某得信息后,用添加微信、PS照片、炫富等方式冒充成功人士“刘某已”,获取受害人宋某某信任,诱导其在平台上进行投资,使受害人宋某某在“众鑫期权”平台被骗30万,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宋某某被骗数额为300000元。案发后宋某某与左某某达成谅解。

2、2018年6月份,“众鑫期权”二级代理商上海御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丙、史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在网上查到受害人张某已史洋信息后,用添加微信、PS照片、炫富等方式冒充成功人士获取受害人张某已信任,诱其在平台上进行投资,使受害人张某已在“众鑫期权”平台被骗83000元。2019年2月份,张某已报案,社旗警方将上海***公司账户冻结。2019年3月12日史某某、李某丙将受害人张某已被骗资金汇入到张某已账户。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某已被骗数额为82946元。案发后受害人张某已对李某丙、史某某达成谅解。

综上所述,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824199.2元,沈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441253.2元,杨某某的犯罪数额为829745.7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协助公安机机关在西安的公司办公地点: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32号经发大厦1803室抓获同案其他人员。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3月24日到西安市韦庄派出所投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期权交易资金表、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2.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9年9月27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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