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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许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号,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住武汉市汉阳区**院。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受他人雇佣,在本市江汉区**路**号**酒店内,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接待嫖客等帮助活动。2020年6月1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卖淫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及卖淫女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破案经过、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酒店入住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毛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酒店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受雇接待嫖客,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讯问笔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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