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乡**村。2019年4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6日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左某某与钱某某(已判刑)预谋碰瓷挣钱。2019年8月3日晚,左某某与金某某在河间市**街**小吃部吃饭喝酒,其将金某某的车辆信息告知钱某某,当晚11时许,钱某某让辛某某(已判刑)开着张某某(已判刑)提供的冀******小汽车拉着其与张某某,按照左某某提供的信息在河间市**棉业附近撞上金某某酒后驾驶的冀******小轿车,钱某某等人要求金某某赔偿3万元未果报警。钱某某在当天下午告知马某某其去碰瓷挣钱,碰瓷后告知马某某其碰瓷成功。2019年8月8日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马某某帮助钱某某等人与金某某调解,金某某赔偿钱某某等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马某某及同案犯钱某某、张某某、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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