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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龚某某盗窃案)_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月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月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月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57********,汉族,文盲,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现住赤壁市**大道**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谋谋、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左谋谋在但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邀约被告人龚某某一同到嘉鱼县**镇盗窃铁块。同日23时许左谋谋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龚某某、但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另一名男子,四人从赤壁市**桥出发经*国道,到达嘉鱼县**镇**村一组祠堂工地,盗窃了工地上放置的若干**牌RP925型摊铺机配件后逃离。后被人发现报案,左谋谋、龚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但某某和另一名男子逃走,被盗财物被查获。

经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牌RP925型摊铺机配件在认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人民币9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杨**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7.被告人左谋谋、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谋谋、龚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谋谋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左谋谋、龚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京望

检察官助理:杨倩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谋谋、龚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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