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2********,汉族,大学本科,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住宜昌市夷陵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鄂A****K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宜昌市夷陵区**城区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夷陵区**河**学校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郭某某(男,殁年40岁)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人群中等候,为逃避法律追究,其电话联系柴某某到现场为自己“顶包”。经公安机关询问柴某某、调取监控视频后锁定肇事车辆驾驶人为左某某。当晚,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返还物品凭证,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柴某某等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燕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联系电话1592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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