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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行政村**村**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居民**区**号。2020年1月7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3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8时13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陕J****9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小区大坡门市部门前公路处时,与公路南侧扫雪行人宋某某发生事故,致行人宋某某受伤。事故后左某某移动现场,行人宋某某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6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20】第10061号: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居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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