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住**乡**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云******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六哨乡白泥坎村沿嵩玉线由西向东驶往六哨乡西拉龙村方向,同日22时25分,行驶至嵩玉线K25+40M处(六哨乡西拉龙村路段)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右侧部位碰撞到行人杨啊福。左某某驾驶云******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到西拉龙村接到鲁某某后,左某某让鲁某某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原路返回白泥坎村,至事发路段时,左某某明知自己驾车撞倒行人且行人需要救助的情况下再次逃离现场。事故造成行人杨啊福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啊福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椎骨折、胸主动脉破裂、多发肠破裂、胸腹盆腔大量积血死亡)及车辆受损。经认定,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啊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左某某近亲属赔偿杨啊福亲属朱明军18万元,朱明军等人书面谅解左某某。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事故发生后没有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驾车离开的行为,认定具有逃逸情节。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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