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杭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浙A2****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西湖区320国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灵龙路口右转弯时,因其驾驶车辆行经灯控路口右转弯行驶时未让同时被放行的同向直行车辆先行,且未注意观察其他车辆动态,致使车头右侧碰撞在路口由西向东直行的由被害人夏加法驾驶的杭备1012****号电动自行车(撞击地为斑马线),致使被害人夏加法倒地后被货车右前轮挤压,造成夏加法受伤,后因严重盆部及右下肢损伤,导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后向赶至现场的民警投案。目前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1.书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记录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郑某某、包某甲、包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查获经过;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从 鑫 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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