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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现住重庆市铜梁区**镇重庆**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9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庞某某、苟某某、何某甲、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罗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9人由**镇**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大道**村**组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后滑并侧翻,造成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另查明,1.被告人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左某某是重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害人事发当日是在重庆**有限公司做工,事故发生后,重庆**有限公司对死者亲属及7名伤者予以赔偿完毕,对伤者何某甲还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死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8人受伤,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重庆**有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及7名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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