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江苏省阜宁县**镇**路**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55分左右,被告人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8****小型轿车,沿宝应县白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应县实验初级中学西门口处,因超速行驶、观察疏忽,与由西向东郭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郭某甲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郭某甲经宝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4月2日死亡。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郭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补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火化证、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文燕
检察官助理:刘金龙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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