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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18时许,驾驶鲁******轿车沿大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郭路团旺镇初家庄村碑处,与顺行的初某甲所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初某甲受伤入院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左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被告人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初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克清

2020年6月8日

1.被告人左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某某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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