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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8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河间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9时20分许,被告左某某驾驶晋******轻型厢式货车沿时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十字路口)时,与前方顺行由北向东左转弯曹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道路东侧的绿化设施、灯杆树木及**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门前停放的三辆小型轿车,造成曹某甲、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曹某乙死亡、曹某丙受伤,五方车辆、道路东侧的绿化设施、灯杆及树木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左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曹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香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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