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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无号牌福田奥铃货车沿黄骅市常郭镇西马连庄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西十字路口处,与沿公路由东向西高某某无证骑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重伤二级、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左某某驾车逃逸。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某、左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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