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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左某某驾驶牌号渝AK****小型面包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支路步步高3号门外路段停车后起步时,因忽视观察,撞到同向直行何某某驾驶的渝C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侧翻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何某某被对向尹某某驾驶牌号渝D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造成何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左某某和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何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尹某某、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监视居住于合川区**路**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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