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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53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天津市博纳晟远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左某某以102.8万元通过中介人王越卖给梁某某一辆黑色路某某越野车,并承诺一个月内将随车手续交付。2018年10月15日,左某某将其通过微信购买的伪造该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二联)、《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车辆手续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北环汽配市场王越工作的地方,让其用于该车登记。后王越在使用上述手续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越证言;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宁波海关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公印模、货物进口证明书公章印模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左某某具某某;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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